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是防火分区,它是能在一段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
注:1、乙类一级耐火等级,丙、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大允许层数不限。
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甲类厂房不应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1)除了对仓库总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
(2)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0倍。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1)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
(2)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不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应不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不大于2000m2。
4)S总>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5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