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住宅建设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和其它相关资料后,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选址后由村级组织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
2、实地选址。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收到村级组织关于农村住宅和建房选址意见书后,在5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建中心、林业站等涉及的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3、选用图集。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村民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通过。
4、讨论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在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住宅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收集两张公示图片(近景和远景)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处。
5、乡镇审批。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站式”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审查,涉及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