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9.超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均为A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