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在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根本没有这个概念。不同情况下小产权有不同定义,一般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产权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看,国家发的产权证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的证书拥有的是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